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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办事指南

浏览次数: | 2010-07-1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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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工作职责
    对企业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三)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六)关于调整部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质监标〔2002〕337号);
    (七)转发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09〕187号)。
    四、办理范围
     (一)在广州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其生产的产品制定发布的除食品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软件产品、特殊化妆品、医药产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卫生杀虫剂、农业种植(养殖)产品、农药、液体肥料、饲料添加剂以外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告知性备案。
    (二)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的企业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它的企业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办理。
    五、办理条件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产品标准已按规定通过企业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三)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办理备案,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以企业产品标准发布日期开始计算)。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标准备案注销。
    (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在颁发新的代码证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手续。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1
原件
见附件1
2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1
原件
见附件2
3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1
原件
见附件3
4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意见
1
原件
见附件4
5
声明
1
原件
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见附件5
6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1
复印件
 
7
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1
原件
 
8
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
3
原件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规则见附件6
9
企业产品标准电子文本
1
 
 
10
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
复印件
 
11
专家组成员资质材料
1
复印件
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
12
专利证明材料
1
复印件
适用于有专利情况的企业产品标准
13
标准实施监督员证书相关材料
1
复印件
 
14
营业执照
1
复印件
 
15
卫生许可证
1
复印件
适用于已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产品,首次申办除外
16
生产许可证或3C证书
1
复印件
适用于已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和3C认证的产品,首次申办除外
17
组织机构代码证
1
复印件
不需办理的除外
 
    2、企业提出申请,将上述备案材料递交到备案受理窗。
    (二)受理
    备案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的,开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受理单》;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备案材料,开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单》,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企业需将材料补充齐全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办理
    备案工作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材料填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准予备案;否则,不予备案。
    (四)领取
    1、对准予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凭《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受理单》领取“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回执”和一份经备案的标准文本。
    2、对不予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退回备案材料,凭《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受理单》领取《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通知单》。
    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流程图  
                                     
                                                                                              
    八、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复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并重新办理备案: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二)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企业标准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
    1、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2、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3、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废止申请表》(见附件7),办理废止。备案工作人员受理后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废止通知书。
    十一、办理地点及电话
业务办理点的地址、联系电话和办理时间: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办理时间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小北御景广场)8楼
510050
83228158
83228150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  ~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番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平路46号一楼
511400
84627877
84627877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  ~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 12 栋   
510800
86979012
86979075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  ~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从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从化市街口凤仪东路 109 号
510900
87934811
87934811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  ~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增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增城市荔城街菜园中路 49 号
511300
82630710
82638102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  ~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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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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