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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 于珑 通讯员马东风)根据有关规定,自本月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由省卫生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食品生产企业制订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报省卫生部门备案。
据了解,省卫生厅负责标准备案受理的机构为“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2010年3月2日前,已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有效期内继续生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对2010年3月2日前已经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后需要修订的,应向省卫生厅重新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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