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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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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浏览次数: | 2016-05-2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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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经销,禁止无标准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13号令)。
4、 XX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XX省质监局2009第16号公告)
三标准文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产品标准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条款相抵触。  
3、企业产品标准符合GB/T1.1、GB/T1.2的有关规定;  
4、属于实施产品行业审查或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其标准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受理程序:
四、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  
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代号。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应向注册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代号申请并领取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应直接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部门申领代号。 
2、办理单位在受理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完成代号的发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发放代号,承办人应在申请表内说明理由。代号申请表签署后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企业保存。  
五、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送代号发放部门备案。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备案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如发现备案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及时通知制定单位,退回标准重新修改。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登记、赋予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说明理由后退回企业。受理备案部门留备案登记表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 
六、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三年内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为对标准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十五天内填写通知单向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1)确认标准的;  
(2)废止标准的;  
(3)对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3、企业修订备案标准的,应将修订后的标准重新按本规定报送备案。
七、标准备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
1、可以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国家标准,又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制定企业标准,就可以监督、帮助企业尽快制定企业标准。
2、便于发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标准。
3、对于企业的产品标准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易发生争议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仲裁和检验。这个企业标准,应该是已备案的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企业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对产品标准进行备案时,应当公布企业自我承诺、企业基本信息和标准的名称、编号、文本或产品技术指标名称、要求、测试方法等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技术内容如需作改或补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对标准进行修订的,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自我声明公开。
  按照新《办法》,企业需对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定期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申请从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撤销。如发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自我声明公开;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后果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的,将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质量信用企业名单。 
咨询热线周小姐:18995640729  QQ:235540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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